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司家属院,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429日退回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于2020年5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支行申办了卡号为62220600********、信用额度10万元的牡丹卡信用卡,后来额度调整为20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大额透支信用卡不还,2020年1月20日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有153575.96元未还款。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将所欠本金153575.96元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经审查,张某某已将所欠本金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