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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三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道**里**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刘某某借得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信用卡五张并消费、套现,后逃匿。截至2011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透支刘某某名下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80188元。截至2018年7月,刘某某向银行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1921.6元,已还清全部欠款。

经刘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缴人民币19.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19.2万元发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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