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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及其任职的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做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信用卡号:463758********。截至2013年11 月5 日,累计透支118047.78元,其中本金99530.5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短信、信函、上门催要等方式多次催收,均未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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