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04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公主岭市岭东小学教师。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在工商银行四平市中央东路支行申请办理消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0308040********,与张某某信用卡62524900********关联, 信用额度10万元,并办理E分期业务,期限为36期,每期还款2,777.00元。工商银行于同日将10万元打入张某某的62220308040********借记卡内,张某某于2019年4月2日将该10万用于个人生活及经营。2019年9月开始张某某未能按约定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某某未能返还,截止2020年9月22日,张某某共拖欠工商银行本金87,864.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返还工商银行透支款本息106,469.15,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办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部返还工商银行所欠本息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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