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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保险诈骗)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06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等10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3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30日重报,于2020年11月3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30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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