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乐清市**中学分校教师卫某某出售《现代汉语词典》、《新华成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语文基础知识文册》等侵权书籍共571本,赠送样书26本。2019年9月26日,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在乐清市**中学分校查获上述597本侵权书籍,另于同年10月31日,在张某某住处查获43本侵权书籍。经图书出版社及乐清市出版物鉴定小组认定,上述书籍系侵权出版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侵权书籍移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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