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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给其领养的两个孩子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持两张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魏某甲,编号R350526224;魏某乙,编号R350526225)到寿宁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办理入户申请并成功将两个孩子落户至其本人户下。经寿宁县卫生健康局认定:涉案两张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同月15日,张某某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使用两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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