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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贷款方便,通过路边小广告留的电话,联系一造假证的人,伪造了一本房主为张某甲、房屋坐落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后未用于贷款使用。

2015年1月5日,张某甲从赵某某处借款3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赵某某一直找张某甲催要欠款。张某甲为拖延还款,于2015年4月29日将上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赵某某。赵某某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后,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经审查,于2018年7月12日对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前后矛盾,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时间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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