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想利用其手中持有的编号为1****9的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车辆通行证原件伪造车辆通行证,依然把车辆通行证提供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车辆通行证原件在其经营的公司内伪造出六张车辆通行证。2020年3月8日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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