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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已不起诉)系吉林**车行老板,赵某某系车行员工,2019年1月至4月间,王某某指使赵某某,欲为其倒卖的四辆二手车办理伪造的交通强制险保单,赵某某找到了同为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400元用于办理假保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通过网络在微信昵称为“浩哥二手车”处购买伪造的交通强制险保单,在提供了身份证、行车证信息后,以人民币2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交强险保单四份,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左右,伪造的交通强制险保单通过邮寄至赵某某处用以车辆年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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