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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编造身份证件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张某乙五组。2017年12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2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8日早上6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驾驶粤AA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5国道中山市东凤检查站时许超载被交警查获后,为逃避驾驶证被扣分处罚,使用其伪造、变造的“张某”驾驶证冒充“张某”接受交警处罚,后又向交警供述上述冒用身份的事实。2017年12月11日中午2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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