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道**号。现居住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工业区,工作单位:**电子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布吉三联商品房,因为购房贷款问题,遂联系一中介公司人员,制作伪造了其一张《常住人口登记卡》,其中变改婚姻状况一栏。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使用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时被发现,从其身上缴获一张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经鉴定,涉案的张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 户口专用”印文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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