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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所经营的青岛**工业园**建筑配套设备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调查,仍在王某某的指使下,作假证明包庇王某某,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4日立案侦查后,张某某如实陈述其包庇王某某的事实经过。张某某虽有包庇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了如实陈述,未造成侦查机关错误侦查的后果,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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