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天水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巷**号**栋**单元**室,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证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刘某甲的请托,让其为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刘某乙出具精神病类疾病的证明,使刘某乙减刑或者免刑。张某某在明知刘某甲开具该证明的意图及目的后,在无诊断依据和精神病诊断资质的情况下出具了:刘某乙患有脑外伤性智力障碍及反应性精神病的诊断书,意图使被告人刘某乙逃避法律制裁。
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刘某乙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刘某乙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其行为未给司法程序的进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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