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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桔色成人用品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里**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市拱墅区莫干山路334号桔色成人用品店工作期间,使用店内金色iphone6手机,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汪某某、蒋某某、张某乙等人发送淫秽视频共计91个。

2018年7月23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莫干山路332号桔色成人用品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并依法扣押了其使用的金色iphone6手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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