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7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小口站附近38路公交车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78岁)因过站问题与该车司机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手里的塑料兜子打了正在开车的司机头部一下,司机停下车后,张某某又使用塑料兜子打了司机头部三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7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小口站附近38路公交车上,因过站问题与司机徐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因司机突然起步而未站稳,遂用手提袋打了正在开车的司机肩部一下,司机停下车后,张某某又使用手提袋打司机肩部三下。案发过程中该公交车始终在平直、无车的路面上缓慢行驶,且载客人数不超过10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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