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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4********,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KTV”)商务部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2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应聘进入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国际KTV”任商务部营销经理,其明知该场所内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为在KTV消费的客人推荐、介绍卖淫女。截止至案发,先后介绍卖淫两次。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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