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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5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58********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为粤C*****“大众”牌小型轿车行使在石城县**镇**村路段时,不慎与在慢车道的陈某某和陈某某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倒地受伤,二轮电动车和轿车受损,后陈某某经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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