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7********,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帽,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洮南市**乡**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姚某某家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孙某某超速驾驶的蒙F-O****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张某某及乘坐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牛某某受伤,牛某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牛某某因车祸造成颅脑损伤,术后继发脑、肺脏感染,致脑及肺脏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牛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妻子,牛某某近亲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且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