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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邵东市**路公共汽车运输公司地段时,在人行横道上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遇行人未避让,与横过人行横道的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本次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事故的责任。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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