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超载的车牌号为冀G****3、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S101公路52公里+200米处,临时停车后起步向北行驶过程中,车辆与行人孟某某相接触并碾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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