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为祁东县**街道**村**组**号,现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装载一车竹子及被害人陈某某从祁东县官家嘴镇开往清水塘方向,行驶至Z023县道官家嘴镇马止村路段,因车辆侧翻,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8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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