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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L*****/辽L****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丹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丹东线1674KM+ 400M处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邵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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