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徐水区****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征求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未定期检验的冀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至保定市徐水区**镇**村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村“**超市”门前路口时,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骑电动自行车违章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120及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检测结果单;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及复核结论;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委托书;张某某所书写的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5.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理,且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