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20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西五家子乡***村第六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俊红,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4时许,张某某驾驶辽NA****号中型自卸货车沿S220锦赤钱由东向西行驶至锦赤线84公里+300米朝阳县大庙镇青山村双庙组路段处时与路面上行人王某某(出生于1937年)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疗机构抢救五天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31日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有驾驶证,没有饮酒,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赔偿被害人家属20.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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