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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X驾驶桂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矿石搭载覃XX由凤山县XXX往巴马县城行驶,当日21时10分,行经上述路段时,因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左侧碰撞山体后导致翻车,造成张XX及搭乘人覃XX受伤、其中覃XX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死亡和重型自卸货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1227120180000064号),张XX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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