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路**镇**村**庄路段,碰撞站在道路南侧的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甲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赵某乙受伤。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让他人帮助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案发后,张某某已与赵某乙、赵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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