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于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证号码:13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三河市***镇**村**号。2019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RV****小型轿车沿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段甲岭镇小赵村路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冀R7****、冀RT****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冀RV****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党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次要责任,党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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