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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新兴区越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越秀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处预向左转弯时,遇有由南向北直行的卢某某驾驶的黑K****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K***5 挂号重型半挂车)驶入路口,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为避让黑K****9 号货车向右侧紧急避险时造成侧翻,造成摩托车上乘车人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孟某某与张某某系近亲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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