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5********,侗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A****X号小型轿车从铜仁市碧江区名城世家二期方向往西外环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西外环大道市人社局路口北300米(即:河西办事处星瀚1加1幼儿园路段)处时,该车右侧车身将车辆行驶方向右侧行人蒋某某刮撞倒地,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受伤住院后于2019年11月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019年11月23日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死亡。2019年12月10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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