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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居**栋(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丹,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渝AF****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市铜梁区铜合路由铜梁往旧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铜合路旧县街道**村公交站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印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印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了、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驾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死亡原因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勘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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