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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号,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8时40分许,驾驶辽J*****号牌小型轿车沿国道G22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龙山区向阳村委会附近时,与横过国道的被害人王某某所骑的倒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1月4日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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