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8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5时57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候饭省325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某某四所楼镇陈庄村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两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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