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某某,住河源市源城区**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P03****号重型普通货车从紫某某紫城镇往河源市区方向行驶,途经紫某某柏埔镇渔潭村路段时,该车上的铁架掉落砸到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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