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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9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平顶山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桑塔纳牌黑色小型汽车,沿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学院南门东约40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3日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等)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1月17日,张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110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刘某某、蒋某乙、李某某、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2476号;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平公物鉴(尸检)字【2020】99094号;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有以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2、案发后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3、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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