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1********,汉族,大学学历,山东省**中心小学教师,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7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富加油站附近路口时,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等待向西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乘坐在鲁******号小型轿车上的王某某、张某乙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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