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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村,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B****8号公交客车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华录站由东向西起步后连续变更机动车道,于左转车道内直行通过路口处与未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黄浦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经高新园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民警到达现场时在现场等待,2019年10月21日办案单位到张某某住所**,在调查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能够积极配合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李某、蔺某(被害人李某某父母),李某、蔺某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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