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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7********,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惠城区横沥镇**居委会****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7时1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L1****小型轿车从博罗县龙溪镇龙溪中学驶入广汕公路(G324线881KM+400M)时,与被害人杨某某无证驾驶由博罗往广州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伤重不治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立即打120和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医护人员和警察前来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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