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欢喜庄乡**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1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B7****号小型轿车车在丰某某欢喜庄乡大齐坨村西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5月24日,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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