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7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雪莲,青海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青A1****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7人),从格尔木市前往西宁市,当车辆行驶至G6茶格高速2154km+4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鲁CP****(赣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青A1****小型客车乘车人游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游某某经海西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都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留守现场等待警察到达,对被害人及时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的岳母,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均已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且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据此,本院依照认罪认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兰县人民法院起诉。 

     

      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