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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张某某驾驶粤KO****小轿车行驶至茂东快线新城路口处,遇沈某某驾驶粤KD****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路口左侧等待信号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粤KO****小车离开现场,后张某某返回事故现场于2019年3月28日03时58分用手机报警,沈某某送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4月8日死亡。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张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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