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8〕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隆回县高坪镇小坳村往隆回县金石桥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村委**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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