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A****5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沿枫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家堡村赵永暖气片厂门口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清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8日,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真诚悔罪、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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