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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张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号,住******组02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8时1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赣C2****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永城市侯岭镇芒砀路与上海路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向东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张某某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人张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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