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住安阳市**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24份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载着被害人田某某沿内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县高庄乡开信村路口西侧时,因躲避车辆操作不到,导致车辆侧翻与路南侧田地内的通信线杆相撞,造成乘坐人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另查明:被害人田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田某某,并让路某某拨打110。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田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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