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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张喆)(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9时30分,张*驾驶豫******小型轿车沿棠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飞岗路段,与同方向左转弯陈**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陈**受伤。后经治疗无效,2019年7月13日1时许陈**在自己家中死亡。经鉴定,陈**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复合伤后并发急性肺动脉栓塞而死亡。

 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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