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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在民权县**镇“**浩饭店”吃过晚饭后,其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将两个朋友送回家中,后沿民权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到6KM+360米左右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逃逸。次日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2万,已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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