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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 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农行住宅楼居住。2019年春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逃避缴纳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收费站通行费,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住址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乔屯村三组的身份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凭借此假身份证免费通过桦皮厂收费站数次。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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