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4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屋**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济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初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等网络方式承揽居住证代办业务和收取费用,然后交由袁某某办理,每张给予袁30-200元不等的好处,从中获利50元。至案发,张某某通过袁某某共为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等人办理了20多张的广东省东莞市居住证,非法获利约2000元。2019年12月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居住证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调查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卢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鉴于张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买卖身份证件的数量较少,非法获利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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