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小区**栋**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急用钱找吴某某(另案处理)借钱,吴某某向张某某提出帮忙注册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账户就将钱借给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后,在吴某某的带领下,张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两家公司(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百货有限公司)并开通了相应的对公账户。张某某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8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俗称“8件套”)交给吴某某。过后,吴某某在梅县区**小区门口给了张某某400元现金。2020年7月6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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